申命記 17

1. 「凡有殘疾,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,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─你的 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─你 神所憎惡的。
2. 「在你們中間,在耶和華─你 神所賜你的諸城中,無論哪座城裡,若有人,或男或女,行耶和華─你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他的約,
3. 去事奉敬拜別神,或拜日頭,或拜月亮,或拜天象,是主不曾吩咐的;
4. 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細細地探聽,果然是真,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,
5.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,用石頭將他打死。
6.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;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。
7. 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8. 「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,或因流血,或因爭競,或因毆打,是你難斷的案件,你就當起來,往耶和華─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
9. 去見祭司利未人,並當時的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。
10.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,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。
11.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,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;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
12.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─你 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;這樣,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13.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。」
14. 「到了耶和華─你 神所賜你的地,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,若說:『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四圍的國一樣。』
15. 你總要立耶和華─你 神所揀選的人為王。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;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。
16.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他的馬匹,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:『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』
17.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恐怕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
18. 他登了國位,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,為自己抄錄一本,
19. 存在他那裡,要平生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─他的 神,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,
20.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,偏左偏右,離了這誡命。這樣,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,在國位上年長日久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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